本公司于2024年06月28日發布的保阜高速公路視頻監測優化提升設備采購項目(以下簡稱"原公告"),現做出如下變更:
1、原公告:
資質要求: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,并具有與本項目相應的供貨能力。
供應商為制造商時,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持有有效企業營業執照;
供應商為代理商時,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持有有效企業營業執照,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授權書,且制造商滿足上述制造商的資質要求。
變更為:
資質要求: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,持有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。
2、原供應商須知前附表“3.5.1 依法設立的證明材料”內容:
供應商應提供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(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)復印件。
供應商為制造商的,應附:
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、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。
供應商為代理商的,應附:
(1)代理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、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;
(2)制造商針對于本項目的制造商授權書復印件;
(3)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(全本)的復印件。
變更為:
供應商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、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。
除上述變更外,原公告其余條款仍有效。